您的位置:首页 > 中国国新党纪学习教育专题
六大纪律我来说③
发布时间:2024-05-28

工作纪律

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总体要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章规定了对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失泄密,党组织失职,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的处分。

主要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第十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0条,新增7条、修改6条,主要规定了5个方面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一是工作失职失责行为。比如,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在公务活动用餐或者单位食堂用餐管理、机构编制、信访工作、执行党纪、问责、统计工作等具体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等。

二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比如,群众反映强烈的“拍脑袋”决策、“一刀切”执行、搞文山会海、把“痕迹”当“政绩”等突出问题。

三是违规干预插手行为。比如,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以及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

四是泄露组织秘密行为。比如,泄露、扩散、打探、窃取党组织秘密行为和私自留存党组织相关资料行为,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泄露试题、考场舞弊等行为。

五是违规出国(境)和国(境)外违规行为。比如,违规谋求公款出国(境)行为,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变更路线行为等。

六是党组织的违规行为。比如,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等。 

学习体会

正确履职、担当尽责、作风优良,是党的工作纪律要求的重要内容,也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新修订的《条例》“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增写条文最多,将更好发挥实践指导作用。工作中,我们

一是聚焦监督执纪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实违反工作纪律情形,细化处分规定,为党员干部履职尽责亮出标尺、划出底线。

二是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及违反信访、统计、问责等工作规定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有助于促进党员干部敢于斗争、正确履职。

三是对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处分规定,有益于党员干部弘扬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优良传统,带头落实“过紧日子”要求。

四是将原来一些适用兜底条款处理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列举出来,使之成为具体的纪律条款,从而使工作纪律边界更加明确、清晰,推动监督执纪更加精准、规范。

生活纪律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

总体要求

《条例》第十一章规定了对生活奢靡、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等行为的处分。

主要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共5条,修改2条,提出五个方面要求:

一是党员干部不得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不得追求低级趣味。

二是党员干部不得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三是党员干部要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不得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

四是党员干部不得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尤其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等不得有不当言行。

五是党员干部不得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不同于其他纪律规定,生活纪律既要求党员干部本人严格遵守、坚决做到,还要求党员干部对其亲属特别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管束,并且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学习体会

对党员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进行规范,是中国共产党先进性的体现,是维护党章权威、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党员的党性,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中,还体现在日常生活中,每一名党员都必须不断提高自身党性修养、思想境界、道德水平,始终保持先进性、纯洁性;每一名党员都必须自觉强化身份意识,履行好党员义务,承担起党员的责任;每一名党员都必须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塑造党员队伍良好形象,共同营造和维护社会新风尚。

版权所有:开云手机站官方网站入口-开云(中国)       京ICP备11016247号       版权声明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恩菲科技大厦B座       联系电话:010-88656666      传真:010-88656666       邮编:100038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7-17 14:27:07